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

金管會︰辦卡須財力證明 不能以卡換卡

為了加強國內信用卡市場之監理,金管會昨日邀集信用卡發卡業者與會,強調發卡業者不得讓消費者「以卡辦卡」,申辦信用卡必須出具財力證明,此外,業者更不能以借貸「快速核卡」為行銷招攬手段。

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指出,為使信用卡業務機構的法令遵循功能有效發揮,並持續加強與業者之雙向溝通,金管會昨召開「信用卡業務機構法令遵循制度」說明會議。

首先,部分銀行為節省徵信時間與人力借款,只要民眾出具一定額度以上信用卡,就可以允許「以卡辦卡」申辦新卡;銀行局表示,「以卡辦卡」是信用卡行銷禁止項目之一,業者不能便宜行事,必須要求民眾提供相關財力證明。

銀行局表示借錢,其它信用卡行銷禁止的項目,還包括:不得於街頭(含騎樓)行銷,像是地下街通道、地下道、加油站及車站之通道等皆是;信用卡不得對預借現金功能行銷、不得對學生行銷以及除刷卡外借貸,不得給予贈品或獎品。

其次,在利息方面,發卡機構應以持卡人未繳餘額計收循環信用利息,且「調整前之消費帳款」不得適用「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率」;發卡機構應依據轉換方案及信用卡使用限制,提供不同利率之轉換方案,供「長期論壇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」選擇。